危险化学品(含仓储经营)经营许可

丹棱县应急管理局一窗进出事项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危险化学品(含仓储经营)经营许可

法定依据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三十三条;

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条。

申请条件

1.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单位应当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业;

2.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5号,2015年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六条规定的条件。

申报材料

1.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申请表在眉山市应急管理局网站上下载(原件1份)

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复印件1份);

3.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印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

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复印件1份);

6.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印件1份);

7.纸单经营的提交承诺书(原件1份);

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8.储存设施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租赁储存设施的,需要提交租赁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储存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需要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原件1份);

9.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材料、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

10.安全评价报告(原件1份)。

办理流程

1.申请、受理:县市民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接件初审,资料齐全的,出具《受理通知单》并分发至相关单位;申报资料不齐全的,一次性书面告知应补齐的材料;

2.审查:县应急管理局进行资料审查。对需补正的,1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交县市民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3.审批:对准予行政许可的,4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对不准予行政许可的,当面说出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一次性补充完善材料后再申请

4.出件:送交县市民服务中心综合窗口统一出件。

收费依据

不收费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定时限

1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不含现场踏勘、专家论证等时间)

联系电话

028-37202285

投诉电话

028-37100100